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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本次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政务网站、收费大厅公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解读解释,使征收对象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