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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附件:
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