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执收(罚)单位向我委申请非税收入退付需提供材料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
发布日期:2017-11-21 17:16:00
【字体:

  深财资〔2017〕55号

各执收(罚)单位:

    深圳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线后,为规范非税收入退付流程,我委于2012年制定了《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深财资规〔2012〕4号)。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执收(罚)单位送我委办理退付时提供的资料不够统一规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退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执收(罚)单位办理退付时需向我委提供如下资料:

  (一)执收(罚)单位审核意见函(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退付的原因、金额、退付款转入的账号等信息。

  (二)从系统中报送《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或《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电子件,并提供打印的纸质件(单位意见栏中应说明退付原因、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批量退付的还需递交《缴款通知书列表》(从系统中打印)。

  (四)收入涉及集中汇缴的,应提供退付涉及的每笔缴款金额、退付金额、缴款人、票据号等明细汇总表。

  (五)属于全额退付的,需递交财政票据原件(缴款人联),票据遗失的一并递交缴款人出具的遗失声明,同时在单位审核意见书中说明;属于部分退付的,需递交财政票据复印件,执收单位需审核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六)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处罚撤回决定、行政复议等法律文书。

  二、缴款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作为执收(罚)单位审核的依据,除了票据原件等上述第一条提及的材料外,其他材料由执收(罚)单位审核后自行保管,无需递交我委。

  三、执收(罚)单位在填报退付信息时,应认真审核缴款人递交资料(特别是银行账户信息),确保报送我委的资料与缴款人递交的资料的一致性,避免因材料信息错误导致退付失败。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