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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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我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15 【字体: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13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收费标准

       我市调整后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规定交纳标准的25%执行,即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12.5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0.6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0.375%交纳。

       三、实施时间

      上述我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