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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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17〕78号

各区财政局、新区发展与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管理实际,现就我市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宣传解读新《会计法》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新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请各区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会计法》。让社会普遍了解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正确引导各用人单位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及时跟进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财政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我委将于近期废止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请各区财政部门同步清理有关配套文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废止。

  三、终止办理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服务事项

  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各区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证书核发和补换发、调转登记等服务事项。

  四、关闭我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部分功能

  我委已关闭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有关会计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登记、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登记和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遗失补办等功能。但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功能,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使用。

  五、配合做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我委计划在原有的深圳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请各区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原有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