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24〕113号
泰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深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4026号]1份,有效期为2024年 11月 15 日至2029年11 月 14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