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6-14 0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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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23〕38号

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为:47470400。许可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法规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何冬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101301218)、罗诚(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101301219)。

  四、深圳市智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何冬萍;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502-A17。

  五、请你所合伙人持批复文件,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六、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我局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商事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