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变更备案的复函
深财会函〔2021〕1322号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提交的关于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新增境外委托方与临时执业地点的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新增境外委托方与临时执业地点备案。临时执业新增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上海市,北京市。
二、你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你所出具的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你所及你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办理。
三、现向你所换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深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1013号],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四、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向我局进行业务报备。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联系人:吴静燕,电话:0755-8393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