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中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变更备案的复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5-25 14: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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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函〔2021〕648号

中正达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提交的关于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新增境外委托方与临时执业地点的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新增境外委托方与临时执业地点备案。临时执业新增的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佛山市、珠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云南省昆明市,甘肃省兰州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苏省无锡市、扬州市、南通市、常州市、镇江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浙江省宁波市、杭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嘉兴市,海南省海口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株洲市、湘潭市,福建省宁德市、泉州市、福州市。

  二、你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你所出具的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你所及你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办理。

  三、现向你所换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深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1008号],有效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四、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向我局进行业务报备。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2日

  (联系人:吴静燕,电话:8393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