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越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深财会〔2019〕81号
越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我局对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但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你所出具的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你所及你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办理。
二、同意发给你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深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9006号)1份。有效期为2019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
三、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向我局进行业务报备。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