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26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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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19〕122号

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为:47470306。许可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法规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彭捷(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74700620006)、张鹏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1900130028)、刘秉卓(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1610242)。

  四、深圳鑫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彭捷;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8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2号楼1106B。

  五、请你所合伙人持批复文件,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六、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我局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商事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