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5日
(联系人:谢小丽,电话:0755-83938629)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doc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