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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19〕5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和财政局,前海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