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布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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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4-08 【字体: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政策解读工作,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的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6年经市政府批准,为鼓励和引导高校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印发了《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市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给予奖励补助,有效期3年。《暂行办法》到期后,市财政局通过第三方开展了专项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议捐赠配比政策继续施行。考虑到中央于2018年修订了《中央高校捐配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绩效评价有关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明确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对深圳高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捐赠配比资金政策的设立,推动了各高校募集社会资金的积极性,拓宽了高校筹资渠道,有效缓解了学校办学资金压力,对扩展我市高校事业收入渠道和规模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配比资金适用对象。配比资金对象为在深圳市办学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深圳高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市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本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

  (二)配比资金规模。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经市政府批准,配比资金的年度总额可以根据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三)配比资金安排方式。配比资金纳入高校部门预算或由市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高校账户(非部门预算单位),由学校直接统筹使用。

  (四)配比资金计算方式。所需配比资金未达到年度总额时,按照1:1的比例配比;所需配比资金超过年度总额时,根据各高校配比资金的权重,按比例进行分配。

  (五)配比资金使用范围。配比资金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配比资金申报时间和要求。捐赠配比资金申报、审核以及下达的有关时间节点为:对高校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接受的合格社会捐赠收入进行配比;高校应于当年7月20日前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捐赠协议、银行凭证和其他合法票证,以及具体的支出项目预算等材料;市教育部门经审核后,在当年8月3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深圳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审核意见;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深圳高校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收到的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教育部门。

  (七)强化深圳高校主体责任。深圳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

  (八)配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高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九)加强绩效管理。深圳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主管部门。

  四、《管理办法》与原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配比资金安排方式。原来配比资金拨付至基金会账户,现在配比资金统一纳入高校部门预算或由市教育局拨付至非预算单位高校账户,更有利于高校直接统筹使用。

  (二)进一步提高了配比比例。配比资金原来5,000万元以下按照1:1的比例配比;5,000万元以上,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现在加大了财政配比力度,统一按照1:1的比例配比。

  (三)扩大了配比资金使用范围。参照中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等内容。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

  (四)配比资金申报时间调整为和预算编报时间相协调。由原来对高校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间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调整为对高校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接受的合格社会捐赠收入进行配比,高校应由原来9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改为7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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