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处室)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责任单位:票据中心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财政制度情况;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其他财政监督管理事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其他财政法规。
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处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主任。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部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全面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副主任。
协助主任抓好分管单位(处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主任的监督,同时对分管单位(处室)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单位(处室)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处室)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负责分管单位(处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定期向主任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
(三)各责任单位(处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处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完成执法任务,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汇报本单位(处室)执法情况;协助委分管领导做好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授权委托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委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人员。
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及时请示报告,对自己所承办的行政执法任务和案件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理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政策法规处应每半年组织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