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全市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法对全市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全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八)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十一)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二)咨询电话:0755-83938506,投诉电话:0755-8393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