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深财监〔2024〕46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财监〔2015〕20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财监〔2015〕21号)。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