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20 14: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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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裁量的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来源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理由

1

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串用财政票据,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组织……”,第十九条第二款:“……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四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四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来源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理由

1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防伪标识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且整改验收合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且整改验收合格。

3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改正,且整改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