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707号)
深财书〔2025〕707号
当事人:林*权
身份证号码:51032************3X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度支所)出具有关业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度支所接受深圳市宝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对深圳市宝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2年5月19日出具“深度财审字2022第GC15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报告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审计银行存款账户金额时,仅见货币资金审定表和电子对账单,无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的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银行账户不予函证的原因,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
2.在审计应收账款金额时,仅见应收账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3.在审计其它应收款金额时,仅见其它应收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4.在审计应付账款金额时,仅见应付账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且未说明不予函证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5.在审计其它应付款金额时,仅见其它应付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且未说明不予函证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6.在审计预付账款金额时,仅见预付账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且未说明不予函证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7.在审计存货金额时,仅见存货审定表和产成品明细表,未见存货盘存表及对存货盘存实施抽查监盘程序;
8.在审计固定资产金额时,仅见固定资产审定表和固定资产折旧表,未见固定资产盘存表及对固定资产盘存实施抽查监盘程序,未获取固定资产中一台客车的相关权属证明;
9.在审计长期待摊费用时,仅见长期待摊费用审定表和长期待摊费用检查表检查两张凭证,未见凭证附件发票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10.在审计短期借款金额时,仅见短期借款审定表,未见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且未说明不予函证原因,未获取短期借款的借款合同;
11.在审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时,仅见主营业务收入审定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检查情况表,未获取发票、合同、出库单、送货单等佐证资料;
12.在审计主营业务成本金额时,仅见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未见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底稿;
13.在审计销售费用金额时,仅见销售费用审定表,未见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底稿。
14.在审计营业外收入时,底稿虽有抽查凭证,但未提供凭证附件,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的规定。
(二)度支所接受深圳市轩盈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对深圳市轩盈通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2年5月6日出具“深度财审字2022第JC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报告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度支所未将上述报告的已审财务报表经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在审计银行存款账户金额时,仅见货币资金审定表和银行存款明细表,无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的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银行账户不予函证的原因,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
3.在审计应收账款金额时,仅见应收账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4.在审计其它应收款金额时,未见其它应收款审定表,未见对金额较大的单位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5.在审计营业收入金额时,仅见营业收入审定表和营业收入检查情况表,未获取合同、出库单、送货单等佐证资料。
6.在审计营业成本时,底稿抽查凭证6份,检查比例2.8%,较低。营业成本程序表显示注册会计师已复核成本明细表正确性,并编制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未见相关底稿。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林*权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林*权于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林*权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林*权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