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711号)
深财书〔2025〕711号
当事人:吴*堂
身份证号码:5226************1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堂堂所)出具的堂堂〔2024〕专审字004号(以下简称涉案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堂堂所接受深圳市汇清高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清高宝公司)委托,对汇清高宝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吴*堂执行审计时,未就汇清高宝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前期费用支出获取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
经检查底稿凭证,未见汇清高宝公司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前期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和付款记录;所附《深圳市汇清高宝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前期费用支出明细表》中付款方为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德福工艺品有限公司、邓*颂。堂堂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获取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德福工艺品有限公司、邓*颂代汇清高宝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前期费用的相关协议及付款记录、合同、发票、往来款记录,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吴*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吴*堂提出了听证申请并补充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经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对于有关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
吴*堂作为涉案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吴*堂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