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708号)
深财书〔2025〕708号
当事人:深圳凯粤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BMYD4D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1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深圳凯粤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凯粤所)出具的深凯粤评报字〔2023〕第P039号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二)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核验不完整
(三)涉案报告工作底稿中无专业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我局认定涉案报告构成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专家论证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凯粤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凯粤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
凯粤所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凯粤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