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665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7-15 1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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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665号

  当事人: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7003L

  法定代表人:黄*宏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33号信和丰商务大厦A座50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飞所)出具的“鹏飞财审报字[2024]第003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货币资金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并后附银行对账单及部分凭证复印件;未执行现金盘点程序;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仅对基本存款户和1个其他专用存款户实施了函证,其余181个银行账户均未函证,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上述未函证账户中,有164个银行账户未进一步获取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二)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收账款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应收账款审定表和替代测试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

  (三)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预付款项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预付款项审定表和替代测试表,抽查了会计凭证。但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

  (四)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其他应收款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其他应收账款审定表和替代测试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

  (五)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固定资产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固定资产审定表和固定资产盘点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对累计折旧实施必要的测算程序。

  (六)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付账款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应付账款审定表、替代测试表和检查情况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

  (七)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预收账款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预收账款审定表、替代测试表和检查情况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

  (八)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其他应付账款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其他应付款审定表、替代测试表和检查情况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合理理由。

  (九)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营业收入时,仅编制了营业收入审定表和营业收入大额经济业务检查表,抽查了会计凭证,但未获取并检查销售合同;未对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十)鹏飞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管理费用报表项目时,仅编制了管理费用审定表,抽查了会计凭证,未对管理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鹏飞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鹏飞所未作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

  鹏飞所出具“鹏飞财审报字[2024]第003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鹏飞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综合鹏飞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我局对鹏飞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鹏飞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