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578号)
深财书〔2025〕578号
当事人:付*涛
居民身份证编号:4206************37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荣华西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付*涛出具的“深成长专审字[2022]第009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2.成长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审计时,编制了货币资金审定表,对2022年8月31日的银行存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对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检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3.成长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付款项审计时,仅编制了预付款项审定表、获取2020年和2022年部分凭证及附件,未对预付款项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4.成长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其他应收款审定表、获取2020年和2022年部分凭证及附件,未对其他应收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5.成长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付账款审定表、获取了部分凭证及附件,未对应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6.成长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审计时,仅编制了管理费用审定表,获取了部分记账凭证及附件,获取记账凭证比例偏低,未重点检查费用大额增长类别的记账凭证;未获取2022年8月以后的记账凭证执行截止性测试,且未对获取的2022年1月第37号、41号凭证附件发票时间为2021年,2022年2月第15号凭证保险费用涵盖期间为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的费用跨期问题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我局向付*涛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付*涛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经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对于申辩意见的复核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审计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付*涛提出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签字注册会计师付*涛出具“深成长专审字[2022]第009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付*涛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付*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