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11号)
深财书〔2025〕411号
当事人:深圳华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XX
一、违法事实
华X所出具“华X内审字(2023)第90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华X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9日
深财书〔2025〕411号
当事人:深圳华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XX
一、违法事实
华X所出具“华X内审字(2023)第90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华X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