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00号)
深财书〔2025〕400号
当事人:劳X明
单 位:深圳普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签字注册会计师劳X明出具“深普所审字[2021]502号”“深普所审字[2021]503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理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劳X明作出暂停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