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317号)
深财书〔2025〕317号
当事人:深圳道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XX
一、违法事实
道X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深道X专审字[2023]第001-1”“深道X专审字[2023]第001-2”“深道X专审字[2023]第002-1”“深道X专审字[2023]第002-2”“深道X专审字[2023]第003-1”“深道X专审字[2023]第003-2”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审计项目制定总体的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二是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金额和披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道X所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道X所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