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291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3-18 1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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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291号


  当事人:汪X

  单   位:深圳佳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一、违法事实

  签字注册会计师汪X出具“深佳X财审字[2023]490号”审计报告时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晚于报告出具时间,未对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多个报表项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汪X作出暂停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