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286号)
深财书〔2025〕286号
当事人:深圳佳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XX
一、违法事实
佳X所出具“深佳X财审字[2023]490号”审计报告时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晚于报告出具时间,未对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多个报表项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佳X所作出罚款四万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