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211号)
深财书〔2025〕211号
当事人:郝X辉
单 位:深圳市锦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一、违法事实
郝X辉出具“深锦X审字[2022]第133号”“深锦X审字[2022]第136号”“深锦X审字[2022]第088号”“深锦X审字[2022]第317号”“深锦X审字[2022]第019号”“深锦X审字[2022]第591号”“深锦X审字[2022]第445号”“深锦X审字[2022]第008号”“深锦X专审字[2022]第002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郝X辉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