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210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2-27 18: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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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210号


  当事人:深圳市锦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XX


  一、违法事实

  锦X所出具“深锦X审字[2022]第133号”“深锦X审字[2022]第276号”“深锦X审字[2022]第136号”“深锦X审字[2022]第088号”“深锦X审字[2022]第149号”“深锦X审字[2022]第317号”“深锦X审字[2022]第019号”“深锦X审字[2022]第591号”“深锦X审字[2022]第445号”“深锦X审字[2022]第008号”“深锦X专审字[2022]第002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锦X所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