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38号)
深财书〔2025〕38号
当事人:永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XX
一、违法事实
永X所出具“永深审字(2022)第036号”“京永深分专字(2020)第166号”2份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永X所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