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1342号)
深财书〔2024〕1342号
当事人:深圳日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曾用名:深圳国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XX
一、违法事实
国X所出具“国X专审字[2022]014-2号”专项审计报告时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国桢所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国X所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