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1413号)
深财书〔2024〕1413号
当事人:深圳鹏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XX
一、违法事实
鹏X所出具验资报告未进行复核和验证、未执行银行询证程序。
鹏X所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深鹏X内验字(2024)第F133号”验资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鹏X所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