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471号)
深财书〔2024〕471号
当事人:深圳中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XX
一、违法事实
中X所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涉及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多个重要报表项目缺乏重要审计程序,涉及金额巨大。
中X所出具“深中X内审字[2022]第114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中X所作出暂停执业7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