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475号)
深财书〔2024〕475号
当事人:刘X
单 位:深圳中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一、违法事实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出具“深中X内审字[2022]第114号”审计报告涉及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多个重要报表项目缺乏重要审计程序,涉及金额巨大。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出具“深中X内审字[2022]第114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作出暂停执业4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