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470号)
深财书〔2024〕470号
当事人:深圳X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
一、违法事实
X致所在出具“深X致审字[2022]第007号”年度审计报告时涉及的货币资金、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等多个重要报表项目缺乏重要审计程序,其中资产负债类科目的报表项目占总资产合计87.9%,且涉及金额巨大,故X致所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的项目对报告结论的公允性、客观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巨大。
X致所出具“深X致审字[2022]第007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X致所作出暂停执业4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