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戴XX)
深财书〔2023〕129号
当事人:戴XX
公民身份证号码:********0720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永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X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永X所接受深圳慢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X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于2022年1月13日出具了“深永X专审字[2022]第E022号”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XX、刘X。检查发现:
(一)注册会计师戴XX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检查未见风险评估程序相关底稿
其在接受委托前,没有对业务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在没有确认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业务是否具备鉴证业务所有特征的情况下,承接了本次业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第十条“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的规定。
(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戴XX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未见慢X公司盖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向责任方获取声明。责任方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责任方对口头声明的书面确认,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之间产生误解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责任方就其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出具书面声明,无论该声明作为责任方的认定能否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果无法获取该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工作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考虑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鉴证报告,并考虑是否需要对鉴证报告的使用作出限制”的规定。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戴XX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的通用版,未按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的规定。
(四)“深永X专审字[2022]第E022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股东垫付资金合计XX元
审计工作底稿中复制和记录了慢X公司股东李XX向马XX转账XX元的记账凭证,复制和记录了慢X公司股东陈XX分别向阎X转账XX元、向梁XX转账XX元;股东郭XX向马XX转账XX元,向梁XX转账XX元的记账凭证,上述个人银行账户之间转账合计XX元,占慢X公司经营期间资金收入XX元的XX%。上述记账凭证及后附原始凭证不能证明股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签字注册会计师戴XX未对股东向马XX、阎X、梁XX个人银行账户的转账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职业判断,将其认定为股东投资款的证据不充分。
“深永X专审字[2022]第E022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慢X公司经营期间营运设备及辅材支出XX元、场地租金支出XX元、购买商品支出XX元、工资薪金支出XX元、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XX元,上述支出占经营支出金额XX元的XX%。签字注册会计师戴XX仅复制了现金流水账和会计凭证(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未对上述支出进行检查,未对部分支出事项如装修费、租金没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予以指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据此形成鉴证结论。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第三十六条“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第三十七条“其他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的规定。
(五)“深永X专审字[2022]第E022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销售商品收入XX元,占慢X公司经营期间资金收入XX元的XX%
签字注册会计师戴XX未获取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增值税申报表,也未对上述事项编制收入明细表、收入检查表,也未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
“深永X专审字[2022]第E022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慢X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XX元,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XX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戴XX未获取借款合同,未对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检查并编制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第四十八条“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其他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戴X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戴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戴XX未作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0年8月对戴XX处以责令暂停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本次对永X所的检查已经是第二次发现戴XX存在违法行为,依据《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严重违法情节第1项,戴XX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戴XX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戴XX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戴XX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交我局暂扣,处罚期满后我局予以退回。
四、权利告知
戴X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