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林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286号七喜控股大厦607
广州林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邦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参加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福田红树林数字化监测与管护平台建设项目二、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60249)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实,林邦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桂斯杰、梁远华、邱志鹏等三人的社保证明材料。经向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证:桂斯杰、梁远华、邱志鹏等三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不是林邦公司。鉴于此,我委认定林邦公司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我委已于1月5日向林邦公司发出了深财书〔20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林邦公司于1月18日向我委提出申辩。经研究,林邦公司的申辩不成立,我委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委决定对林邦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4.5491万元(227.457万元×0.02=4.5491万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林邦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林邦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