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7〕98号)
当事人: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456942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荣恒新苑五号楼C栋601A室。
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兴业公司”)参加了“公共绿地养护项目”(编号:SZCG2015085441)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活动。
经查,伟兴业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李振升学历证书(发证机构:华中农业大学,编号:00878933)、陈烈云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1419530000403285)、梁丽贞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0808100000137936)、杨先群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1019024002500523)、曾东妹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1319001003401152)、陈燕珍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1119001003306219)、郑少燕的绿化工证书(证书编号:1219001003302316);李伟雄的绿化工证书(证书编号:1319530000401859)、李立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1219001003402574)、郑志棉的绿化工证书(证书编号:1319001003400386)、罗志群的花卉工证书(证书编号:1319001003310083)均属于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华中农业大学档案馆出具的核实材料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复函(粤人社职鉴[2017]5号)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伟兴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深财书[2017]58号)并送达至伟兴业公司,伟兴业公司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本机关认为伟兴业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43,791元(9,586,071×15‰=143791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伟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