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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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9〕165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5-17 【字体:

当事人:深圳市弘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温耀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3215E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雍啟商务大厦A栋银田工业区A7栋208

  2018年6月19日,深圳市弘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仁公司”)参加了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儿童医院显微镜、革兰染片仪、冷冻干燥机采购(A包:显微镜)” 项目(招标编号:SZYM2018-G003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74万元。

  经查,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弘仁公司、衡阳市普利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生公司”)、江西旺享顺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享顺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错误一致、非常规表述一致、内容格式一致等非正常一致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普利生公司投标文件、弘仁公司投标文件、旺享顺公司投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专家论证表》等资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弘仁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9〕45号)并送达弘仁公司,弘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弘仁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1,100元;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弘仁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弘仁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