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瑞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青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246685171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312号2幢G64室
上海瑞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第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8年IC设计全定制模拟射频电路EDA设计软件许可权与升级购置”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8162952,下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预算金额为2,800,000元。2018年8月20日,本项目依法进行评标工作,因投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评审委员会将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经查,瑞第公司的投标文件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上海磐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在《项目报价表》、《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存在多处非正常一致内容。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上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瑞第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9〕127号)并送达瑞第公司。瑞第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瑞第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70,000元(2,800,000元×25‰=70,000元);
二、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瑞第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瑞第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