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邦安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凤新路7号第一栋四楼C段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99155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深圳邦安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安宝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卫计系统小型医疗设备空气消毒机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815102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有供应商质疑邦安宝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
经查,邦安宝公司在本项目A包投标文件第59—66页提供的《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17GD0021)与B包投标文件第58—66页提供的《检验报告》(样品受理编号:17GD0022)经过篡改,为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邦安宝公司A、B包投标文件节选、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对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商请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复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邦安宝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邦安宝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书〔2019〕4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邦安宝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邦安宝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邦安宝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邦安宝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