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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大中型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选择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与企业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进入我市政府采购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名录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选择适合自身的服务对象;
三、我市大中型企业如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该企业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市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