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7017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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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财资函〔2017〕1909号 A

尊敬的薛兴强代表:

  您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170177号建议《关于减轻深圳市民营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收悉。根据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该建议由我委主办。经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企业(包括民营中小企业)近年来的减负总体概况介绍。

  2016年7月,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逐条逐项对照省降成本组合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规定动作”,因地制宜开展“自选动作”,重点将国家和省的要求与深圳实际相结合,制定并出台了《深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优环境行动计划(2016—2018年)》,采取针对性、组合型政策供给,打出“组合拳”,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2016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已为全市企业减负约1,335.48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10.2亿元、降低人工成本约34.38亿元、降低税负成本约998.03亿元、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约69.99亿元、降低财务成本约186.36亿元、降低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23.73亿元、降低物流成本约12.79亿元。

  二、关于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及答复。

  (一)关于社保缴费比率偏高的问题。

  1.我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在全国和全省属低水平。

  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在全国和全省属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方面,自2014年以来,广东省已明确要求各地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应在13%-15%之间。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已是广东省要求的下限标准,在全国也是很低的水平。据了解,北京、上海等其他省市多为19%左右。二是缴费基数方面,国家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广东省采用的是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目前为2906元/月)。而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的是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标准2016年为2030元/月。

  2.实施三个档次医疗保险缴费政策,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个缴费档次,企业可根据情况进行选择。我市已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疾补充保险三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16年全市平均医保记账比例为80.79%,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2015年10月我市将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5%,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3.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府办〔2015〕34号),自2015年12月起,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5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2016年1至12月累计已为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减负约32.2亿元。

  2016年1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据统计,2015年共计56,480家企业、2016年共计70,983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两个年度补贴总金额约达28.49亿。目前已为成功申报企业发放了2015、2016两年度的稳岗补贴,涉及金额分别为13.6亿元(56480家企业)和14.87亿元(70983家企业)。

  4.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降低费率总体水平。

  2016年6月,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将深圳市原一类至三类的行业基准费率调整至八类,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本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工伤保险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截至2016年底,深圳工伤参保人达1090万人,全年收缴工伤基金10.88亿元,工伤偿付费用合计12.14亿元,偿付金额已大于收缴金额。据此,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无向下调整空间。

  对于社保缴费的调整,我们既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企业工人的利益,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不能只从企业减负方面考虑。从目前情况看,我市企业社保费的缴纳水平已低于国家和省水平。下来我市将继续跟进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结合深圳实际来考虑下一步的费率调整问题。

  (二)关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中小企业减税降负,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1.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不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并扩大附加费用的免征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不断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持续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允许部分行业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领域、行业和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创新转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关于变相收费较多的问题。

  1.着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按照直接取消、由实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由申请人选择自行提供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等多种方式,完成市直部门两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共涉及15个部门53项。国家、省第一批、第二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部落实,同时也根据实际工作自主清理规范了部分中介服务事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如: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监测报告,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取消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时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要求,改为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切实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2.着力精简行政职权事项。一方面全面落实国家、省取消下放事项,另一方面结合深圳实际,分批开展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工作。2014年以来,先后出台涉及市级部门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文件10份,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超过700项,其中仅2016年即取消转移下放293项行政职权事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从2014年初的354项减至目前的249项,减幅达30%,在全国大城市中继续处于领先地位。

  如:取消“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确认”、“港澳投资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立项”等,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不再强制要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请筹设审批,由举办者自主决定,可直接提请设立,简化了市场准入程序;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以年报制度代替年审,方便了企业办事。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更加注重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减权放权含金量为重点,充分释放改革红利。重点在投资项目建设、商事登记审批、产业类资金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等领域,清理调整阻碍创业创新的审批事项,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三、我市企业(包括民营中小企业)近年来减负情况。

  (一)关于加快收费改革步伐的问题。

  1.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于2009年底开工建设“深圳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并于2010年8月实现了市本级第一批11家单位试点上线收缴,目前正在全面推进全市非税收入未上线单位上线收缴收尾工作和新单位、新项目的上线工作。自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线以来,共上线单位1615家、项目1072个,累计开具通知书1123万笔、收缴收入约866亿元,实现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完善服务、信息共享”的目标。目前,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的是准电子化票据,即由财政部门向省票据中心购领空白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再分配给各代收银行,缴款人完成缴费时由银行柜台或者POS机打印出实体的纸质票据。对于通过转账和网银支付平台完成缴费的业务使用纯电子化虚拟票据,待缴款人需要票据的时候再到代收银行网点补打。已打印的纸质票据编码与该笔缴费的缴费通知书号码一一对应。因财政部尚未出台票据电子印章以及电子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故我市非税系统使用的是省统一印制的准电子化票据,打印的还是纸质票据,暂不能实现完全电子化票据。

  2.近几年,我市根据中央、省“正税清费”的有关精神,加大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涉企收费的清理力度;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妥善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2016年4月起实现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从2011年1月至今先后取消、减免或降低收费131项,累计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将近30亿元。目前,我市各单位均已严格落实中央、省出台的各项降费减负政策,不存在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情况,凡是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减免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我市一律严格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有12项,全部为国家定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减免权限在中央一级,我市无权自行减免。其中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动产登记费我市已按照国家政策对小微企业实行减免。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我市在中央和省已公布目录的范围内,对全市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于2015年11月和12月首次公布了《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深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深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分别在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和我委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明确目录清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的,市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将及时更新。

  4.建立收费动态管理制度。从2016年起,我市在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收费监测网络体系,推进收费单位及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强化收费动态监管。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向财政部和省申请下放收费基金减免权限。此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在我市的积极申请和推动下,已成功取消。下来,我市将针对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取消或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积极向省或中央争取申请我市先行先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壮大我市的实体经济。

  (二)关于建立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征管水平的问题。

  为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确保落实无盲区,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水平:

  1.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精简办税报送资料,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了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全面落实。

  2.认真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及时足额取得进项抵扣发票。在“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中,市税务部门将行业分析和重点企业分析相结合,既把握住行业税负变化的普遍趋势和影响因素,又不遗漏重点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对属于政策性因素的,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税务总局进行反馈,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对属于应抵未抵等主观原因造成的税负上升,主动加强抵扣政策宣传,出实招帮助企业及时足额取得进项抵扣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不断推进、税务机关改进征管和优化服务、持续宣传、各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我市民营中小企业进项抵扣取得将更加充分。

  3.开展宣传辅导,税收优惠全覆盖。多平台同时发力,通过报刊宣传、微信公众号分期信息推送、编印新纳税申报表宣传单张,针对小微企业财税力量相对薄弱的特点,在门户网站开设小微企业政策专栏、标志并编制小微企业办税指南、编写小微企业纳税申报填写案例等方式,辅导新纳税申报表填写难点、要点,明确各类减免事项的办理程序、附送资料、完成时限等内容。通过举办小微企业在线访谈、12366热线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强化内外培训,力求实效,加强对小微企业关于申报表填写变化、申报要求等内容的培训,使基层业务人员能够正确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多样化小微企业政策培训,使纳税人掌握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易享受、能享受。

  4.坚持纳税人满意度导向,不断优化纳税服务。2016年,我市结合营改增工作,改造和租赁扩建新建办税服务场所11处,新建办税窗口278个,紧急采购自助办税终端174台,着力解决办税拥堵问题;结合“金三”上线,上线电子税务局(二期)和完善微信税务局建设,全市国税系统总体网上申报率达到97%以上,代开发票网上预录入率超95%;累计启用自助办税设备667台,分流纳税人1069万户次;推进落实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明确了76项具体措施,累计简化21项办税业务、29个办税环节、19种办税资料,目前70%以上事项即时办结,报送资料减少40%左右,报送环节压缩60%以上,办理时限缩减50%以上;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试点24小时自助办税,全面推行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将同城通办业务范围扩大到42项,得到了纳税人的充分肯定;对当期缴税确有困难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缓交当期应纳税款,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以支持其发展;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如对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增值税合并申报的办法,将纳税申报期从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工作,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关注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仍将密切跟踪中小企业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加强深圳本级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的问题。

  一直以来,市人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问题高度重视,一是通过立法,为用人单位减负。关于社保缴费比率偏高问题,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2015年10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从2015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二是加强预算审查,在预算审查过程中,将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作为审查监督的重点,并以代表为审查监督的主体,更加注重审查的实效性。三是加强执行监督,严禁职能部门乱收费,进一步优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结构,规范并逐步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四是继续做好预算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将涉企收费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

  下一步,考虑到开征、取消税种属中央事权,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设立、征缴、管理和监督由财政部负责,关于改变社会保险缴费、非税收入为以税收形式征收、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项目等建议,市人大将会同市有关部门,一方面积极向中央呼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规范性政策。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也十分关注此事,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关注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密切跟踪其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费政策诉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成本。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此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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