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前医疗急救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5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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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财社〔2017〕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深圳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4〕175号)关于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补贴机制,完善“以奖代补”激励等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急救条例立法情况,为促进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水平,市财政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深圳市院前医疗急救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深圳市院前医疗急救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医疗机构积极主动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现市急救中心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有效指挥和快速调度,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深圳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4〕175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对急、危、重伤病员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集中拨付、分级使用、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业务资格并纳入120急救网络,接受市急救中心调度安排,履行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评审合格的心脑血管等疾病定点救治单位(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按急救车接受120调度每出车一次奖励600元的标准安排院前医疗急救“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各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以奖代补”资金总量按其急救车出车数量、质量、满意度等因素核定。奖励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急救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参照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和当年的考核评价情况,按照70%的比例制定提前下达分配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向市财政委申报财政预算。市财政委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申报材料审核安排项目资金,属于市属医疗机构的,直接纳入预算单位次年部门预算;属于区属医疗机构的,通过提前告知方式,通知区(新)财政部门做好经费安排工作;属于非财政预算单位的,纳入市卫生计生委次年部门预算,待年度开始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 项目资金剩余30%部分及预计次年业务增量补助资金纳入市卫生计生委次年部门预算,并在次年3月31日前,按照上年度考核数据据实结算。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金可由各医疗机构统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或急诊科)在岗人员奖励,包括工作绩效考核、出车奖励、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等。各医疗机构在制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时,应主要向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发放,提高其薪酬待遇,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稳定。

  (二)项目资金可由各医疗机构统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或急诊科)业务开支:购置院前医疗急救紧急用品、耗材和小型医疗仪器设备,120调度系统及救护车运行、维护、保养,心脑血管等疾病绿色通道院前筛查器械,院前医疗急救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及全市院前医疗质控,学术研究及科研创新,院前医疗急救演练等。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各种罚款、赞助或捐赠支出,非财政预算单位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税金、股东分红、弥补亏损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各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一)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要按财政项目资金内容设立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在流动负债“其他应付款”中设立“财政专项补助”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需要按财政项目资金内容设立三级科目,当年结余直接在流动负债中核算。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保障工作,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市急救中心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按职责范围对各医疗机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依据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急救任务、急救车出车量、急救工作质量和满意度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职责: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市急救中心的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急救车辆和救护人员。急救站不得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

  (二)各医疗机构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自评报告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计生委。

  (三)  各医疗机构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要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列支其他公务车运行维护及购置费、公务接待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培训费等要严格按开支标准执行。 各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已安排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及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追回项目资金、停止申报项目资金资格等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和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依相关法律处理。

  (一)违反财务规定超标准使用项目资金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或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算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

  (五)不履行急救职责、不服从120指挥调度、发生有效投诉、不按照急救规范和流程开展急救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等;

  (六)绩效考核不合格或累计2次不合格的;

  (七)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五年,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