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1-05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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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购〔2017〕55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市政府关于及时清理各类保证金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2018年2月1日起,对已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成为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除外)采购活动时,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若项目情况特殊,确有必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请已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且未及时退还(建设工程除外)的代理机构,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清退工作。2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特殊情况无法退还的,请向我委书面反映。

  二、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全面梳理保证金收缴情况,对过去三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参加市区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心网站醒目位置挂网公告3个月(包括供应商名称及保证金数额等),积极督促供应商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依法按时退还。考虑到不少供应商经常参与投标,为提供便利,避免频繁缴纳与退还投标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频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便捷措施,投标保证金可实行依法按时退还或者依申请退还的方式,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供应商。

  四、为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的管理,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做好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主要是预选采购项目)的收缴和退还工作,做到账目详细清楚,资金管理规范;保证金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按年度及时上缴国库。保证金收退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五、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需查询供应商的注册状态和投标保证金缴交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承诺函,由投标供应商承诺已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保证金;若投标保证金被依法不予退还,应及时补缴,否则投标无效。在采购组织过程中,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活动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反馈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有关异常情况核查清楚前,市政府采购中心暂不退还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六、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可要求供应商签署承诺函,承诺在申请退还与实际退还期间,无正在投标或正在履约的政府采购项目,否则愿意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处理。

  七、请各区(含新区)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也可以根据各区情况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