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深财购〔2025〕58号
各有关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范劳务报酬的支付行为,我局修订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0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5〕6号)、《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条件和要求,经审核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论证、咨询等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采购人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的,不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三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税款由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汇算申报。
第六条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系统通知的评审时间开始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迟到和评审当天应急抽补的专家,其评审时长按照其到达评审现场签到时间开始计算。
第七条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工作在当日完成的:
1.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工作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一组专家同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包组(标段)评审工作的,按照评审时间计算评审费用,不再以多个包组(标段)计算多次费用。
第八条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组长补助。评审委员会组长获得补助100元/天。评审委员会组长在评审中应当组织讨论表决、汇总评审情况、起草评审报告,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审效率。
(二)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等非专家原因无法评审,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后同意离开的,提供补助200元/人。评审专家因未及时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三)应急补助。因正常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无法按时参加评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2小时以内进行临时抽补确定的评审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审和远程异地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审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人;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交通补助标准为200元/人(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上述所称本地评审,是指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参与评审;异地评审,是指未纳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生活地点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
第十条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需要安排隔夜评审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审休息区等为评审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食宿费用。
第十一条异地评审的专家,需要提前1天到达评审地点住宿或评审结束后住宿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不得虚构事实获取食宿费用。食宿费用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1.住宿费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专家提供住宿的,不再另行支付住宿费用。专家自行解决的,按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住宿费其他人员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2.餐饮费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日数计算,按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伙食补助标准进行包干支付。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
2.接受投标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评审专家配合质疑事项处理的,按400元/人支付评审费。但质疑事项认定为评审错误的,不得支付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20分钟以内,扣100元劳务报酬,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中如实记录;迟到超过20分钟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参加评审。未参与评审的,作为缺席行为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中如实记录,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评审结束前(即在评审报告签字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得就有关劳务报酬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评审专家对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劳务报酬,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不得以劳务报酬为由拒绝在评审(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的,评审专家可以通过“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址:http://zfcg.szggzy.com:8081/,下同)“履职评价”模块,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要求,客观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不执行本标准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履职评价”模块,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要求,客观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对履职评价为“中”或“差”占比较高的评审专家进行约谈,视情况发出提醒函、警示函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30天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专家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专家应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深财购〔201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