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深财监〔2025〕23号
王文文: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财政局于2025年3月对深圳市锦添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添所)出具的“深锦添审字[2024]第100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涉案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25年11月,深圳市财政局对你作出了《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你作为涉案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及《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等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你适用从轻处罚情节,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你送达的决定书,均被他人代收或退件,无法获取你本人的反馈意见。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因无法获取你的联系方式,无法现场送达或留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有关内容,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财政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深圳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