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购〔2024〕21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以下简称《合同(试行)》,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供采购人参考使用,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做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二、《合同(试行)》主要特点
(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合同(试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合同提供了统一的模板和规范,明确了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提高采购效率。
(二)保障采购货物质量。一是《合同(试行)》通过对货物质量标准和保证的明确要求,以及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保障政府采购的效益。二是《合同(试行)》通过对交付、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加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试行)》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了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的发展。
(四)注意重要信息使用。《合同(试行)》对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的相关重要信息要求进行了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保障合同价款支付。《合同(试行)》明确了合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要求
(一)《合同(试行)》标准文本供各采购人参考使用,各采购人要结合项目情况明确具体合同文本,尤其是关键性条款,防止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争议。
(二)《合同(试行)》标准文本为全国通用文本,其中“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等内容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各采购人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财政局沟通并反映(联系电话:0755-83938615)。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84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
财办库〔2024〕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电子版,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附件: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