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什么情形可以视为中小企业?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39G/2025-0016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名称: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什么情形可以视为中小企业?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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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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